附件1:
统计与数据科学学院本科生国家励志
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必修课、选修课无不及格课程;
(五)参评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20%(含20%);
(六)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三条 评定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获奖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休学、延修或保留学籍者。
第四条 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奖励志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依据各学院参评学生人数比例分配评选名额。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请
学校每年按时开启申请系统,符合条件的学生登录系统进行申请,并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二)班级初审
班级组织初审,确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公示1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
(三)学院复审
学院组织复审,确定符合条件的推荐学生名单,填写《兰州财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经复审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四)学校审核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上报的初审材料统一进行审核,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0前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八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院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获奖学生按照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线上打印荣誉证书。
第十条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兰州财经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修订)》(兰财大校发〔2019〕38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方案由兰州财经大学统计与数据科学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