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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学院学生会章程(修正案)

时间:2021-11-22   作者   点击:[]

  统计学院学生会章程

 (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兰州财经大学统计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院党委领导下,分团委和校学生会指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院与广大同学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本会组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

第二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团的十八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在院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开展工作;

(三)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四)面向全院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凡本院在学的中国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有权参加学生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

(二)有权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学生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会员有下列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领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团的十八大及全国学联二十七大会议精神,树立远大理想,热爱伟大祖国,担当时代责任,勇于砥砺奋斗,练就过硬本领,锤炼品德修为,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学术创新与创新创业、文化艺术与体育竞技、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社会技能与培训等活动,守正创新,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四)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章  机构设计及运行

 

第七条:包括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学生代表的产生原则、常设机构及执行机构的职权和运行机制、基层组织等内容。

第八条: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全院学生依法依据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第九条:院学生代表大会有以下职权

(一)   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   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   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   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   选举产生出席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   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   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学代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部)学生会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学院(系)、年级,其中非校、学院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各院(部)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部)学生会所联系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学代会须有应到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学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本章程及修正案的决议须由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一条:学代会应成立院学生会委员会等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第十二条:院学生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职权

(一)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对院学生会委员会各工作机构、院学生会的工作批评、建议的权利;

(三)依照规定提出属于院学生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的权利;

(四)在院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开会期间,依照规定提出对院学生委员会各工作机构、院学生会的质询案的权利;

(五)代表同学列席与学生权益有关的校务会议、听证会议,与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保持经常性工作联系的权利;

(六)广泛联系同学和学生代表,真实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建议;

(七)积极执行并向广大同学宣传校学生委员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议;

(八)积极参加校学生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九)应有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第十四条:学生分会主席团与各工作部门

(一)学生会组织架构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二) 学生会组织主席团须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学院党委批准。主席团候选人应由院团组织推荐经院党组织同意,由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院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院党委确定;

(三)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工作部门一般不超过6个,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20-30人;

(四)主席团成员定期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向校学生会汇报总结工作情况,并向校学生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明确一名专职团委专职书记指导学生会开展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聘任1名专职团干部为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第十五条: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有下列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落实常设机构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学生会组织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等。

第十六条:院学生会组织属于校级学生会组织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院党组织领导和所在院团组织、校级学生会组织指导。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遴选应有以下条件及程序

(一)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应是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业优良、作风务实的学生。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要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院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二)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最近1学期或学年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的情况;

(三)严格遵守《关于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服务同学的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退出条件及程序: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 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五章  从严治会

 

第十九条:学生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

第二十条:学生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院团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

第二十二条:院级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院党委学生工作部门、院团委等共同参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修订权属于兰州财经大学统计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兰州财经大学统计学院学生分会。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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