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教师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水平,对听课做如下规定:
一、听课人员及听课时数
1、教学院长、教研室主任每周至少听课一学时。
2、教学秘书每学期对每名教师至少听课一学时。
3、一般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四学时。
二、教师听课要围绕下列内容认真填写"听课记录"
1、教师讲课知识的准确程度和课堂信息扩充程度。
2、教学重点的突出及难点讲解程度。
3、教学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
4、教学方法的选择和改革探索情况。
5、教态、语言及板书、现代教学技术手段使用情况。
6、教学环节的把握、学生课堂纪律及其学习效果等情况。
三、听课者课后要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
四、公开课或集体听课均需要集体评议,并形成评议材料,由学院存档。
五、教师听课记录汇总在学期末交教研室主任核阅,经教学院长签阅后由学院收存。
(兰商统计院字[2002]1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