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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三:关于编制授课计划规定

时间:2017-06-05   作者   点击:[]

 

一、授课计划是教师组织课程教学的基本文件。任课教师应在熟悉教学大纲,通晓教材内容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学校下发的学期教学进程认真编写。该计划一经制定审核批准后,任课教师必须按授课计划进度进行课堂教学,原则上不得改动。

二、教师授课计划应包括课程名称、授课教师、教研室主任、教学院长的签字;其内容应以教学周课时为单位,每次课都要写明课程重点、难点,按周、章节题目、讲授方式、所需课时及课外作业、所用教具及辅助教材等,以简明扼要的表格式填写,一式三份。经教研室主任初审、教学院长审核后在放假前一周报送教务处一份,教研室留一份存档,教师自己留存一份。  

三、与前一轮授课计划相比,凡属新增教学内容都要在授课计划表中注明。  

四、计划内容应是期末考试命题范围的依据。  

五、计划中可安排一个机动周,用来补充运动会或节假日等因素耽误的学时,如无此影响,可安排讲授一些不作为考试内容的扩展内容或用来总复习。  

六、教师在执行授课计划的过程中,如发现存在不妥之处应及时向教研室提出更改意见,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教学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改正。  

七、如主讲教师因故停课、缺课,代课教师和辅助教师也必须遵循原授课进程,按部就班执行原计划,不得简化授课内容或压缩授课时数,保证执行计划的连续性和严肃性。  

(兰商统计院字[2005]1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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