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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五:关于教学检查工作的规定

时间:2017-06-05   作者   点击:[]

 

一、教学检查的目的

通过检查教学制度和有关文件的执行情况,充分肯定成绩,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教训,针对教与学两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整改措施,为完成学期和学年教学任务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教学检查的内容  

   1、教研室教学工作计划执行的情况。

   2、教学研究活动情况及效果。

   3、教研室主任及教师听课情况。

   4、学期授课计划的执行情况。

   5、教师备课和教案质量情况。

   6、教学日志填写,作业批改,课后辅导情况,实验、实践教学实施情况。

   7、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的准备与辅导情况。

   8、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情况。

   9、学生的课堂学习与纪律情况。

以上内容,应针对每学期的实际情况,有所侧重,可以全部检查,也可以部分检查。各种检查情况必须予以认真记录、归档留存。  

三、教学检查的时间  

   1、教师个人应按照授课计划和课堂教学规定等有关制度的要求,随时进行个人教学检查。

   2、教研室应每月就某一方面问题进行一次专项教学检查,每学期期中(第八周—第十周)和期末(第十七周—第十九周)分别进行一次全面的教学检查。

   3、学院应当在每学期末(第十九周)进行全院范围的全面教学检查与总结活动。

四、教学检查的方法  

   1、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听取学生对教师工作的反映,可采用召开学生座谈会、个别听取意见或以书面进行教学情况调查等方式。

   2、教师随时自检、定期互查。

   3、教研室组织互相听课、专项检查。

   4、学院组织教案交流与展览。

   5、教学院长主持召开全体教师大会进行教学检查、总结。

(兰商统计院字[2000]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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