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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八:关于新教师任课的规定

时间:2017-06-05   作者   点击:[]

 

一、凡是从高等学校毕业分配或从生产、科研、管理等其他部门调入我院任教的人员,都作为新教师,在任课前必须进行任课资格的审查。

二、主讲教师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教师资格证书。  

三、新教师到校后,教研室应指派讲师以上的教师负责指导与培养,帮助其掌握各教学环节的内容及教学方法,使其尽快提高教学水平、业务能力及学术研究水平。  

四、新教师一般应系统听完指导教师讲授的一两门课程,并担任辅导、答疑、作业批改等教学辅助工作,或部分章节的授课任务。  

五、教研室应有计划地组织新教师进行任课试讲,由教学院长、教研室主任及有关人员对其进行审查,合格者方可安排担任授课任务。  

六、新教师任课试讲合格后,由本人报送拟任课程1/3以上的教案及所作的全部习题等,经教研室审核后才能正式排课任教。  

(兰商统计院字[2006]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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